春节元宵燃放规定
全市
可燃范围 除规定外的其他区域
可燃时间 燃放时间 (一)1月22日(腊月二十三)17时至1月23日(腊月二十四)凌晨1时; (二)1月28日(除夕)1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三)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6时至23时; (四)2月12日(正月十五)6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燃范围 禁放区域 (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龙亭区、鼓楼区、顺河回族区、禹王台区禁放区域:东至东环北路—公园路(含)、西至一大街(含)、南至陇海铁路(含)、北至东京大道(含)。 (二)开封精细化工开发区禁放区域:东至园区东外环路(含)、西至奉公街(含)、南至善工路(含)、北至马家河。 (三)其他禁放区域: 1.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及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3.重要军事设施; 4.文物保护单位; 5.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 6.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7.车站(含火车站广场)、轻轨站、桥梁、码头、主次干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8.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绿地、林场、苗圃、草地、湿地、水源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10.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及周边。 (四)各县及祥符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需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禁燃时间 除规定外的其他时间
处罚标准

一、除《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外,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严禁占道经营、流动经营烟花爆竹。未经许可变更零售经营场所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依据《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对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行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严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部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将房屋、仓库、厂房等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举报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凡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公安局) 12350(应急管理局)。

全年燃放规定
全市
可燃范围 除禁燃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区域,可在燃放时间内燃放。
可燃时间 1月22日(腊月二十三)17时至1月23日(腊月二十四)凌晨1时; 1月28日(除夕)1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6时至23时; 2月12日(正月十五)6时至23时。
禁燃范围 全市
禁燃时间 1月22日(腊月二十三)17时至1月23日(腊月二十四)凌晨1时; 1月28日(除夕)1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6时至23时; 2月12日(正月十五)6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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