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封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售的通知
导语 开封春节期间违法燃放烟花者,由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或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关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为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售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是彻底清理源头。继续加大烟花爆竹上缴工作,充分发 挥主观能动性,多措并举,发动群众主动上交手中余炮,要把发 动主动上交与暗访排查相结合,组织拉网式清查,切实把余炮全 部收缴上来。要结合役情防控,加强与周边省市交接乡镇的管理, 利用高速路下站口、国省干道检查服务站,把外来烟花爆竹就地 没收,严防外来输入。
二是严控重点时节、重点场所。要织密巡查网格,落实巡查 责任,在祭灶、除夕、大年初一、元宵节等重要时间节点,要做 到“村庄、街巷有人巡查,楼栋有人值守”;要充分发挥“一中心--四平台”、“一村(格)一警”、“蓝天卫士”和基层组织、红白理 事会作用,紧盯婚庆店、超市、酒店、坟(墓)地等重点区域, 做到承包到人、责任到人,强化信息预警,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依 法处置。
三是依法严肃查处。市、县区发现的违法销售、燃放行为, 必须依法查处,不允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违法销售、燃放 的先由相关部门进行行政罚款处罚,情况严重再由公安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法销售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 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由公安部门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燃放的,由公安部门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或依据《河南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 门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四是强化责任落实。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 工作措施、细化责任分工、强化问题整改,持续做好烟花爆竹禁 售禁燃的宣传发动、存量清零、排查整治、打击处理等工作。各 县区重点要发挥好县区联合执法队或督查组的作用,要给他们定 目标、定任务。同时,要压实乡镇责任,凡发现婚丧嫁娶、开业 庆典的管理,有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还要追究涉事乡镇领导责任,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发现两次 - 2 -直接约谈乡镇书记,并在《开封日报》上曝光。
五是加大督查力度。市指挥部将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 重点督导等多种方式,对各县区禁售禁燃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不间 断地督导检查。对工作力度大、推进措施实、治理效果好的县区 予以通报表扬;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工作实效差的县区, 根据考评细则予以通报批评、约谈。
开封市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指挥部
2021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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