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1680元。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1、《失业人员登记审核表》(一式两份,各贴一张相片);
2、《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登记审核表》(一式两份,各贴一张相片);
3、失业人员与表格照片相同的近期同底版照片2张;
4、失业人员档案;
5、终止或者解除劳动(招、聘用)关系的文件、合同等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开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开封市社会保险中心 0371-23388006
鼓楼区社会保险中心 0371-23625928
禹王台社会保险中心 0371-22351650
龙亭区社会保险中心 0371-22786290
顺河区社会保险中心 0371-23383381
杞县失业保险所 0371-22312750
尉氏县失业保险所 0371-27995669
祥符区失业保险所 0371-26668780
通许县失业保险所 0371-23287698
兰考县工伤失业服务中心 0371-2699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