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导语 开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您知道吗?小编为您解答。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巩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人员流动,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党政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中的合同制工人。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国家政策出台后,适时纳入参保范围。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本着“先易后难,逐步规范”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后逐步推进。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已转制为企业的单位,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来源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分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个部分。

  (一)单位缴纳部分。属于财政全额供给的单位,列入财政预算;属于财政差额、定额供给的单位,部分由财政按一定比例列入预算,部分由单位负责缴纳;自收自支的单位由单位全额缴纳。

  (二)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工资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数养老保险费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比例

  1.参保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5%。今后,个人缴费比例原则上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2.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5%。

  3.有离退休人员的参保单位,按照离退休费总额的3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视参保情况的变化逐年减少,直至取消。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和发放

  (一)基本养老待遇的计发,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算办法计发。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项目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给付项目部分,仍由原渠道支付。

  (三)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的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机构改革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应领取的养老金,由原所在单位按原经费渠道一次性支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因其它原因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办理提前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养老待遇由原所在单位按原渠道解决,待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

  (四)养老金的支出管理应先收后支。缴费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拨付养老金,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离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支付。

  (五)新增退休人员中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优秀教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按规定应享受的奖励补贴等,由原渠道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六)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原则上由原渠道支付;单位自愿,可按其离退休人员10年的养老金一次性缴纳,纳入参保范围。单位不再缴纳新增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的35%。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办理基金转移手续;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基金转移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已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三)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尚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时,暂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待调入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和基金转移手续。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所得利息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在职职工死亡,其个人账户可以继承。

  (三)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警制度。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管理,定时核查基金的支出和结余情况,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3个月养老金时,同级财政要及时给予补充。

  (四)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欠缴、迟缴或不及时办理参保、续保手续者,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除补齐欠缴的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五)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或其它原因造成人员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引起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发生变化的,实行缴纳过渡性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进行调整。改革后在职人员全部分流者,由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现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离退休人员10年的养老金,缴讫后,已纳入统筹项目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支付。分流人员,按照养老保险政策接续。

  七、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

  (一)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携带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填写相关表格,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必须参加养老保险。由聘用单位在办理聘用手续的下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八、加强领导,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当前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办法,巩固成果,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强化征缴力度,切实做到应收尽收。要认真做好基础工作,完善数据库建设,澄清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底数,并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待遇和个人缴费挂钩机制。

  各县可参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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