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满足什么条件?

导语 本地宝小编为您带来开封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满足的条件,详见正文

  开封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住房的家庭或个人;

  (二)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用人单位须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拓展资料

  开封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城乡规划、审计、统计、住房公积金、房地产交易登记、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租金收取等管理工作,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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